- 高秦伟;
全面实施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以及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树立行政面向的观念既能够使行政复议制度发挥隶属行政系统的资源优势,与行政过程保持关联,从源头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又能全面履行行政职能,切实落实与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并与行政诉讼制度趋异。在坚持行政复议制度统一的前提下,实质纠错的实现应进一步结合特定行政领域、部门,探讨设置特定的复议组织,以有效满足行政多样化的需求并激励行政系统的自我反思与改进。秉持行政复议制度的行政面向,回顾并预测行政复议特别是复议组织的发展趋势和未来走向,检省行政体系中类复议机制的性质、使其与行政复议制度相衔接以及拓展复议受案范围,强化审查能力并发挥行政本身的潜力,均有助于行政复议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2026年01期 v.79;No.402 135-1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77K] - 洪浩;郑旺佳;
“两高”刑事司法解释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因解释形式的不同可能导致的效力冲突,也存在解释对象、内容、方法等层面的冲突。表明冲突现象已从解释规范及其结论的冲突逐渐演变为解释起草者等认知视角的冲突,其本质源于司法解释主体之间的职能差异。究其原因,现行“二元一级”解释体制的局限性,决定了解释主体之间存在较大观点分歧;刑事诉讼中公诉权与审判权的职能互动关系,使得“两高”基于诉讼目的和治理责任的不同以发布司法解释;另有司法解释冲突解决的原则性条款虚置、司法解释冲突协调机制长期阙如等。故而,需构建以联合解释为主、遵循审判解释效力优先的解释体制,统一司法解释的普遍适用性,明确“两高”司法解释的内部效力位阶;建立司法解释冲突的内外协调机制,“两高”共同制定司法解释制发的工作规范,并确立“两高”司法解释冲突的备案审查机制,以激活立法解释对司法解释冲突的纠偏功能,进而达到消解“两高”刑事司法解释冲突之目的。
2026年01期 v.79;No.402 150-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13K] - 冉克平;施宇宸;
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素有“担保权构造说”与“所有权构造说”之分,二者均在股债界分视角下阐释权利性质。一元构造面临功能化过度、合同内部利益与公司利益失衡的质疑。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应充分尊重商事交易的结构性与复杂性,采取场景化思维,类型化为隔绝公司治理型、监督公司治理型以及控制公司治理型。自权利性质观之,对应的是彻底功能化的担保权利、兼具组织法色彩的担保权利、具备担保功能的股东权利三阶序列。在类型构造的识别上,应构建以“公司意思”与“合意内容”为要素的动态判断体系。在隔绝公司治理型交易中,采取全面功能化路径,适用股权质押规则;在监督公司治理型交易中,采取适度功能化路径,债权人承担以“禁止权利滥用”为中心的消极义务,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责任体系。在控制公司治理型交易中,应限制担保功能化程度,债权人承担以“信义义务”为中心的积极义务,以股东出资为中心的责任体系。
2026年01期 v.79;No.402 161-17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46K]